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組織辦法

     
  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招募志願服務人員
    壹、依據
     一、志願服務法。
     二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91年07月11日高市警行字第0910041021號函辦理。
     三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91年第一次志工會報暨幹部座談會會議紀錄辦理。
     
    貳、目的
     為有效預防犯罪及喚起全民共同防禦社區安全,在警力有限,民力無窮下,有賴志工朋友協助預防犯罪宣導,並加強積極性的為民服務事項,以拉近警民?係,提昇民眾對警察維護治安之信賴與滿意度。
     
    參、志工服務項目 :
     一、民眾蒞本分局洽公或報案之接待、引導解說等事宜。
     二、提供諮詢服務。
     三、協助報案(被害)人情緒安撫及心理關懷及接待、解說。
     四、協助照護迷童、失智老人及其他需照護者。
     五、協助本分局辦理轄內治安狀況訪談(含電話訪問、問卷調查等)。
     六、走入社區瞭解民隱民瘼反映相關單位主官(管),以作為決策參考。
     七、發現有急難須救助對象,聯絡社福單位或動員聯繫慈善團體予以救助。
     八、配合佐警深入社區預防犯罪宣導,或其他有助於社區治安、交通,喚醒民眾重視社區聯防或警方可為協助,有助於提昇警察形象、地位之服務事項。
     九、其他適合志工服務事項及當前重要政策推動宣導等。
     
    肆、志工之遴選資格:
     一、性別不拘、國中以上學歷,但已參加義警、民防、義交、義消者不納入編組。
     二、20歲以上熱心公益,身體健康無宿疾或隱疾者,但有特殊專長者,得視需要酌予放寬至16歲。
     三、品德良好,五年內無不良素行紀錄者。
     四、所從事之行(職)業不得與警察工作牴觸,或影響警察形象者。
     五、其餘相關遴選資格,各需用單位得視業務性質自行訂定。
     
    伍、報名方式:
    招募人數,視各需用單位需求進用,額滿依序造冊遞補
     
    陸、志工之訓練 :因業務需要,應參與下列各種訓練、講習。
     一、特殊訓練:凡新進志工必需接受職前訓練(講習),由各運用單位依所需之工作項目予以辦理。
     二、在職訓練(講習):本分局或各需求單位得依業務需要,每半年辦理在職訓練一次,以提昇志工服務品質。
     三、基礎訓練:由警察局協調各志工運用單位辦理。
     
    柒、志工服勤規定:
     一、志工服務時間,以每日9時至22時為原則,每週服務至少一次,每次至少2小時,並事先編排志工輪值表備查。
     二、值勤需準時交接班,穿著志工背心、配帶服務證(退勤即歸還)並填寫工作?錄簿。
     三、值勤應儀容端莊、服裝整齊,態度和藹熱忱、有耐心。
     四、基於偵查不公開及事涉機密,不得隨意翻閱公文、簿冊及查記資料。
     五、對刑事案件或嫌疑人,切勿有關說情事。
     
    捌、志工考核:
     一、志工應參加之各項訓練、講習、會議時數,應登錄於「志願服務記錄冊」內,每年請假或缺席時數達四分之一以上者,予以淘汰。
     二、每三個月實施考核一次,凡出勤率未達百分之七十五者及無故連續缺勤兩次者,責由志工運用單位主管考核,予以淘汰。
     三、違反志工服勤規定,或有不適任情形,經運用單位主管考核不佳者,予以淘汰。
     四、志工分隊長以下人員,由派出所所長及志工分隊長共同考核。
     五、志工分隊長以上、副中隊長以下幹部之考核,由運用承辦單位及志工中隊長共同考核,志工中隊長由運用單位考核。
     
    玖、志工福利:
     一、志工服務滿3年服務時數達300小時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
    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。
     二、志工持有服務榮譽卡,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,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社施,得以免費。
     三、各志工運用單位,得視工作需要製發志工背心、志工服務證及有關裝備。
     四、各運用志工單位得視經費情形酌予補助值勤交通費及誤餐費。
     五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,必要時並得補助特殊保險等經費。
     六、為志工辦理訓練、講習會議、表揚、聯誼、慶生等各項活動。
     七、服務成績優良具有特殊事蹟者,推薦參加各層級之表揚。
     八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於參與服務成績良好之志工,因升學、進修、就業或其他原因需要志願服務績效證明者,得發給服務績效證明書。
     九、其他有關警察局發布、提供之各項福利措施。
     
    拾、志工表揚:
     一、為鼓勵服務優良志工,各志工運用單位應不定期辦理績優志工公開表揚,每年至少乙次以上。
     二、志工運用單位每年應挑選服務績優志工數名,陳報分局轉報警察局審核頒發獎狀公開表揚。
     三、警察局依所訂「志願服務人員獎勵措施」之規定,分級陳報績優志工表揚。
     
    拾壹、志工權利:
     一、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。
     二、一視同仁,尊重其自由、尊嚴、隱私及信仰。
     三、依據工作性質與特點,確保在適當之安全與衛生條件下從事工作。
     四、獲得從事服務之完整資訊。
     五、參與所從事之志願服務計畫之擬定、設計、執行及評估。
     
    拾貳:志工之義務
     一、遵守倫理守則之規定。
     二、遵守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訂定之規章。
     三、參與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提供之教育訓練。
     四、妥善使用志工服務證。
     五、服務時應遵重受服務者之權利。
     六、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,保守秘密。
     七、拒絕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。
     八、妥善保管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提供之可利用資源。
     
    拾參、成立目的:
     (一)讓員警由接觸志工,進而學習其服務熱忱,以提升員警服務品質。
     (二)讓志工瞭解警察工作之辛勞,為警察宣導,使民眾樂於協助警察。
     (三)縮短警民距離,發揮橋樑溝通作用。
     (四)使到警察機關洽公之民眾,多一層服務與慰藉。
     (五)期能發揮監督員警受理民眾報案之態度,以提昇警察形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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